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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关系民生 该如何执行?

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李国祥 2012年4月26日 18:30

农业部关于农药使用的禁令、与卫生部规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之间的标准不一让人难以理解。您对这一情况怎么看?

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农产品、食品的质量监管方面是分办管理,这样就带来了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质量标准,立顿茶这一事件就是分办管理制度暴露出来的弊端,出现这两个标准,我个人认为农产品、食品是直接进入人体,影响人生命安全的,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应该是以最严格的标准进行衡量,不能采用低标准,因为人的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我们一定要用高标准,严要求来进行评判,至于说有些部门出现了不同标准所带来的矛盾,很可能是在不同时期所形成的,这也要求我们不同的监管部门要加快进行标准化的修订工作,使得标准能够统一起来,保障人民食品、饮用品的质量安全。

有些企业销售时内外有别、执行双重标准,将一些达不到欧盟要求的产品卖给无数不知情的中国消费者,对这一做法怎么看?

有潜在的风险,国外有时会把质量标准作为一种技术贸易壁垒的方式,使得我国的出口困难重重,这种技术贸易壁垒的方式,目的并不是保障国内人民的身体健康,而是不让农产品出口到他们国家,排除这个因素以外,确实是我们国内的农产品质量差强人意,但是转销到国内,我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企业在社会当中进行正常的经营,除了提供产品以外,更多的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关系重大,作为企业不应该不良销售,国内相关部门也应该禁止类似产品在国内销售。

国内检测标准和国际检测标准不同所带来的问题怎么看?

我们国家应该来说在产品质量安全上,标准化工作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他们的标准相对比较高,日本的标准也比较高,这种高标准对于人体的健康是有积极意义的,我们国家虽然很难一步达到国外发达国家的高标准,但是我们必须要设置最低标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也要不断的创造条件,修订我们的检测标准,跟国际的高标准一致,这样不管是我们面向国外市场出口的时候,以及在国内提高食品质量的信心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国家在保证食品、饮用品质量安全的时候更要加快修订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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