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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意味着劳教制度在延续近60年后,将退出历史舞台。
延续逾半个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即将走入历史,内地劳教部门会面临怎样的改革,劳教废止的具体方案如何落实,均成大众关注焦点。
据悉,劳教废止具体方案有望在年底公布,目前还在走相关程序。此外,地处大兴的团河劳教所也已于3个月前换牌为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收押短期的服刑人员。
【名词解释】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意义:废除劳教制度是对民意的回应,是我国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废除劳教制度而加强法制建设,是对人权和司法的尊重。接下来教育矫正立法将是改革的关键。
劳教制度何时废止?按程序最快下月将启动
从法律程序来说,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依据公安部的一些办法以及国务院批转的办法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需要国务院来启动法规的废止程序。三中全会的决定之后,要涉及几个主体来迅速启动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
有些劳动教养的依据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以要通过全国人大来明确宣布废止。
国务院:
有的劳动教养是通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决定,需要通过国务院来行使权力,宣布废止。
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
还有的劳动教养决定涉及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的办法和内部规章,要通过他们来启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
虽然法规的废、改、立需要按照各自的权限来进行,但也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性、一揽子决定,对现有的关于劳教的规定进行废止,这样更加统一和有效。
1955年8月 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出台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让他们集中起来,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7年 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颁布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劳教的审批;将劳教的期限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为1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劳教机关的活动实施监督等。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这是我国关于劳教制度较为详尽的法律文件之一。其中,删除了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安置就业办法”的提法。首次明确将劳教场所视为“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将收容对象明确为六类。
纳入吸毒者使劳教人数大增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调整范围、刑期
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为回应当时改革劳动教养的呼声,该意见同时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全面实行聆询(劳动教养委员会当面听取拟被劳教人员意见的制度),并将最高刑期从四年缩短为两年。
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2009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很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
1、劳教教养最让人诟病的就在于劳教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己申报、自己批准,"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上缺乏中立性和公平性。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2、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3、在实际的执行中,劳动教养场所本着管理的"方便",随意限制劳教学员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并不完全按照有关的法规进行依法管理,普遍出现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侵吞劳动报酬,私自扣留学员信件,限制学员通讯,禁止信仰活动,伙食状况低劣,索取学员财物等现象。
4、劳教教养具有不透明性,往往由公安机关暗箱操作,家属和律师难以见到当事人,难以帮助当事人取证,劳教场合形同劳改场合,完全封闭,劳教人员等同于劳改人员。
2004年1月下旬
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言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公安部门的抵制,至今前景还不明朗。
2007年底
包括经济学家茅于轼,维权律师李方平,学者胡星斗等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2008年3月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马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违反《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废除。
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
广东
领跑废止劳教 专家:可转为强制隔离戒毒所
云南西双版纳
劳教所转向强制戒毒所
北京
劳教场所改挂看守所监狱牌
首先,劳教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司法化",就是要将劳教教养纳入司法审查。
其次,劳教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透明化"。
第三,劳教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明确化"。
第四,劳教制度废止后,需要相应的新的立法衔接。社会矫正的立法可以用来填补可能出现的空白。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适用刑法来制裁。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些空间,比如适用行政处罚手段力度不够,但用刑法制裁又过重,引入社会综合的矫正体系则比较妥当。
1、相关法律须作全面修改;
2、不构成犯罪可治安处罚;
3、建立"社区服务刑"制度;
4、劳教所可改为"戒毒所"。
5、劳教警察可有三种转制方式:一是跟随戒毒所一起转为戒毒警察;二是跟随监狱一起转制为监狱警察;三是没有戒毒任务、也没有必要转为监狱的省份的劳教警察,可以转为社区矫治警察,开展社区矫治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