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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南京的徐老太在等公共汽车的时候,被行人撞倒,路过的小伙彭宇将她送到医院,还替她垫付了医药费。不料,等老太太的家属赶到时,老太太却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随后将彭宇告上法庭。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裁定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2009年,天津市民许云鹤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了纠纷。年近70岁的王秀芝老太太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撞人,他主动停车,下车搀扶,是助人为乐。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下发判决书,判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606元。判决书中说:“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远,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影响”。
8月27日,江苏南通警方接到报警,一位老人一口咬定一辆大巴车将骑三轮车的她撞倒后逃逸。但警方调查中发现,大巴车驾驶员殷红彬所述与老太太所描述的情况完全相反:殷红彬说,自己开车行驶中发现前方有辆三轮车横在路面上,靠近后看清楚是一名老人被压在车下,于是他靠边停车,下车搀扶那位老人。当时老人还感谢他们做了好事。最后,大巴车上安装的监控录像系统还原了事情真相,还了殷师傅清白。
从彭宇案发生后,人们在街头见到有老人摔倒,虽有帮人之心,却无救人之胆了,因为一旦他们伸出援手,风险便会相伴而生,不仅要受到被赖上的危险,甚至要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这个案例最糟糕的结果就是:公平输了,正义输了,良心输了。它在社会公共道德越来越脆弱的今天,加速了道德的下滑和冷漠的加深。“老太摔倒了扶还是不扶”。这个问题在中国人心头纠结着,重压着。 2010年12月29日,福州市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八旬老伯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路人没人出手相助,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最后她们打了110和120,当医护人员赶到后,老人已经停止了呼吸。 在深圳市一小区内,78岁老人肖雨生滑倒后脸部朝下,小区保安虽向派出所求助,却因害怕承担责任不敢前去搀扶,20多分钟后老人停止了呼吸。 全国很多地方都发生了同类事件,甚至出现老人摔倒喊出“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的事。 现在,许多参与街头救助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护自己,如,让老人躺在地上签字证明是自己摔倒的再施救,找几个在现场的人作证再搀扶,约几个路人相互证明再一起动手帮,有的先还用相机、手机拍照当证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向来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在“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判决书中,人们看到的不是客观的事实,而是主观的推断。一方面说不能证明人家撞了人,一方面又以也不能证明没撞人为由判人家赔偿,这样的审判如何让人信服?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太太是需要保护同情的“弱者”。问题是,这样的弱者也并不具备天然的正义,比如老人家爬护栏就很不好,毕竟,在规则与法律面前更应讲究人人平等。按照“疑罪从无”的逻辑,没证据证明撞人,就应该认定为未撞。 如果证据不充分就判定司机承担责任,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由于相关证据不足,法官确实很难做出判决。如果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判定司机承担法律责任,势必会再次损害社会公共道德体系。
律师认为,“殷红彬案”中老太的行为不能构成诬陷,但涉嫌敲诈:“如果老太太意识清晰,以讹诈司机钱财为目的,那就涉嫌民事责任中的敲诈。不过也有可能是老人本身容易犯糊涂,如果当时意识出现错误就不能算作是敲诈了。” 真相已经大白,并且没有给司机造成损失,司机没有必要起诉,不过老太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事情绝非仅仅限于法律和道德那么简单,而是有深层次的社会和经济原因。 如果老太太不用担心无人负责,她还会讹诈吗?也许还会,但至少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所以要让老太太相信“有人负责”,这是很必要的。“有人负责”包括3个范畴:1、肇事者要对我负责,不能跑掉或抓不回来;2、若肇事者无力承担责任,那么有制度保障;3、若是我自己的责任,那么我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保障自己,若没有,则有制度保障。总览上述三个范畴,如果无论出现哪种情形,老太太都能得到有效的救治,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那么发生碰瓷的概率就会降低许多。倘若老太太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一些道德上不坚定的老太太,难免还会讹人。 然而现实中,肇事者逃避责任、执法部门抓不到肇事者、司法部门错判、判了执行不下去、社会保障缺失、穷人太多、围观者冷漠……一系列原因让“无人负责”成为常态,一些老太太就抓住一个“垫背的”算数,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能不承认,碰瓷老太已经压低了中华民族的道德水平。也许你会讥笑我们道德感的脆弱,可这就是事实。如果这种事在你身上重演一遍,你受得了吗?在助人与讹人之间,公众茫然。 司法判决对社会风气有着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一个好的判决,可能引领好的社会风气,而一个荒唐的判决则可能加速公民公益心的流失。在一个社会中,出现几则“农夫与蛇”的故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作为国家公器的法律,不断上演伤害“农夫”,反而对“蛇”多方宽容的社会悲剧。 如果全民的道德水平不得不靠监控来保证,即便效果达到了,那也绝对是一个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