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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 重招治顽症 [视频] 非法、违法生产要钱不要命,矿工生命频受威胁,不当行为屡禁不止,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国家重典直面出击。 【最新举措】:领导未下井将罚煤矿15万
领导说:下井不只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处理矿井问题只是领导的本职工作,置身井下,更能间接的促进与员工的情感交流。
矿工说:领导下井了,感觉更踏实了。看得到领导,矿工心里就踏实,有领导监督,工作就更注重效率和质量。
矿工监督领导值得一试,成败与否关键在于执行,完备的监管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唯一答案。
2010年上半年,重大矿难事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此,国务院于7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安全生产规范条例和处罚措施,然而,随着鸡西恒鑫源煤矿事故的发生,《通知》在地方的执行力度爆出软肋,面临严峻的考验。
“官本位”思想诱发出“贵贱之分”的邪念:领导的命比矿工的值钱,矿工死了花点小钱就可以摆平,领导的命岂能等于几个小钱? 加之社会分工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领导渐渐脱离了社会实践,脱离了人民群众,滋生了腐朽的思想,认为领导和群众是有地位差别的,不能在同一战线上劳动。
【县长吓哭】小煤矿的监管情况不容乐观,据闻,山西一次市级政府要员下矿,跟随前行的县委书记爬了400多米,竟然吓哭了。【领导独自升井】7月31日,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6人,除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成功升井外,24人被困井下全部遇难,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
[知情权]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拒绝下井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可拒绝下井。[提前升井权]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可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
[矿工监督]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计划和安排。[部门监督]对领导下井状况进行考核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交至上级部门。[舆论监督]在中国现有规章条文里为数不多的提出,加强媒体监督和舆论监督。[内部监督]安检总局对地方安监部门实施监督,这也是不多见的。
正文一共23条,13个必须分别从基本要求、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矿山企业领导下井”作出了制度性的实质要求。纵观整个“规定”,权责明确、指令清晰,更在监督管理中强调了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如能条条落实,定能为矿工井下作业提供不少安全保障。
对没有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的企业领导人,将按照擅离职守论处。如造成较大问题或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出重拳、下狠招,严格治理”。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如过街老鼠,形成整个社会人人喊打的态势。
设立十大创新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要求所有的企业都要实行领导干部带班,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特别要求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领导……
要求更加严格,所有企业都要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以往煤矿是矿领导和生产经营领导人员轮流下井带班,这次强调矿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同时要求领导下井三班倒,每班必须上满8小时。
“报告领导,你不下井我也不下井”的做法,后果只有两个:被扣工资或者被开除。
权利对大多数农民工而言,高攀不起,也享受不到,他们急需能够摸得到的“货真价实”的权利。
如果不做矿工,他的收入对其生存的基本需求都难以满足,他则根本没有选择不下井的能力。
鉴于先前的种种规范遭遇软执行,舆论再次为《暂行规定》感到担忧,用“领导不下井矿工就不下井”来倒逼领导下井,能否真正起到作用?矿工没有和领导博弈的资本,如何在技术、资金、技能等方面和企业讲条件?在对话失衡的背景下,矿工不下井?对不起,后面还有一大堆人等着接替你。
9日,国家安监总局正式对外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暨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要求煤矿领导必须下井,且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领导的命和矿工的命都是极其宝贵的,矿难一旦发生,丢掉的何止是矿工的生命,矿工的整个家庭都会遭到毁灭性打击,《通知》的出台并非以逼迫领导下井为目的,让领导下井是为了不出事儿,少出事儿,出小事儿。《暂行规定》的露面则是以其强硬的姿态来促使《通知》的有力执行,来保护劳动者生的权力。“拒绝下井”纵使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却也是一步前行的尝试。
“矿工监督领导,不是长久之计”从现状来看,让下属监督上级,让矿工监督矿领导,实施起来着实有难度,强逼领导下井也并非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事实上,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制、严厉的处罚机制、健全的安全培训以及运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矿山救护体系才是除掉症结的根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