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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力措施整治牢头狱霸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4日 1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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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监管部门一直把打击牢头狱霸作为工作重点,围绕容易滋生牢头狱霸的环节完善制度,采取强有力措施根治。

    第一,实行收押告知制度。看守所收押新入所人员,告知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准欺压他人,也不被他人欺压。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报告,并告知报告方法。

    第二,实行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看守所普遍设有过渡监室,新入所人员关押于过渡监室。过渡管理期间,民警负责指导新入所人员熟悉看守所相关规定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告知监室内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特别要告知其不被打骂、体罚、虐待。如发生上述情形,可通过监室内受虐报警装置、约见驻所检察官等方式检举和控告。对新入所人员7日内每日进行体表检查,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实行在押人员受虐报警制度。看守所每个监室都安装有报警装置,在押人员受虐时能够及时报警,民警能够迅速反应,制止侵害行为。

    第四,实行主、协管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民警直接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实行在押人员财物管理制度。对在押人员个人现金实行记帐式管理,严禁使用代金券,消费必须由本人签字,防止财物被他人侵占。禁止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自费加餐,防止看守所借此牟利,防止监室内“有钱人”以此拉拢他人,成为牢头狱霸。

    第五,实行在押人员出所谈话和跟踪观察回访制度。对交付执行以及释放的在押人员应当例行谈话,并定期到监狱回访,深入了解看守所有无牢头狱霸行为。

    第六,实行惩治牢头狱霸制度。发现在押人员有牢头狱霸行为的,立即实施严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或者重伤其他在押人员的,依法依纪对直接责任民警、看守所领导、公安机关领导追究责任。自2009年4月以来,全国看守所未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其他在押人员事件,绝大多数看守所基本消除了牢头狱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