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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的陆丰人傅某坚因婚姻问题与31岁珠海籍被害人姚某霞产生纠纷,姚某霞向珠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人傅某坚离婚,经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被告人傅某坚不服该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上诉期间,被告人傅某坚窜至被害人居住的出租屋门口,持铁器戳伤被害人姚某霞头、面部等部位。12月5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傅某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妻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某坚与被害人姚某霞因婚姻问题产生纠纷并怀恨在心。2011年1月19日早上7时30分许,被告人傅某坚窜至中山市小榄镇竹源社区宝龙东街10号出租屋门口,持铁器将被害人姚某霞头、面部等部位戳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同年5月21日晚,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英菲酒吧将被告人傅某坚抓获归案。
法院:
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坚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傅某坚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