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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惩停车场挪作他用行为 每一车位罚款五千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8日 03: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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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停放需求与停车资源供给矛盾愈发突出。昨日,市法制办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停车场经营行为,提高车位利用率。根据征求意见稿,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每一车位处5000元罚款。征求时限截至2011年10月7日。

  地下停车场

  不得影响原设施

  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新、改、扩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绿地,有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但不得影响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居住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居住区内部有场地条件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内部没有场地条件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周边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

  损坏挪移隔离桩

  每个罚款200元

  征求意见稿的“禁止性规定”明确, 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一车位处5000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损坏、拆除、挪移隔离桩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每个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处200元罚款。本市中心城范围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未实行全天24小时运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罚款。

  晨报记者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