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社会图文 >

两购房者提前认购后遭遇限购令 诉讨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5日 10: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中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15日)上午一起讨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诉讼正在北京平谷法院开庭审理,本来签订了商品房优先购买协议,也交了认购款,限购令后开发商却反悔,是何原因?

  原告牛某与姜某诉称,2008年8月5日,牛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书,认购了北京市平谷区“盈谷中心”的B座4单元6层4-602号商品房,并交纳了认购房款5万元(含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被告在取得“盈谷中心”预售许可证后7日内通知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后被告于2010年6月27日取得了“盈谷中心”的预售许可证,却迟至2011年5月14日才电话告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因牛某属于外省市户籍,按照北京现行的限购政策已不具备购买资格。姜某作为上述房屋的共同购买人,已获得被告委托的销售公司的认可,但被告公司否认姜某的购买资格。现二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牛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

  开发商现在不同意合同有效的理由有两个,开发商的代理人表示,第一个理由是原告没有在限定期限内到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如果到期不来签约就会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认购权,所以开发商公司是有权另行出售房产的,而且2万元的定金不予以退还。第二个理由是,当时只有牛先生一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书,姜先生和他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现在不能同意变更购房人。

  目前的现实状况是,房地产公司已经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所以开发商无法与原告恢复该合同协议,但是可以在扣除2万元定金的基础上返还剩余的认购款3万元,目前该争议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也不表明可以赔偿原告因为房屋所造成的30的万元的损失,所以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双方正在举证质证。

责任编辑:邢斯馨

热词:

  • 优先购买权
  • 开发商
  • 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