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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不同判 “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案引关注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17: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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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变之后 宝马该不该还

  司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 最高法已重视该现象

  近来,因分手向昔日恋人讨要所赠豪车的案件层出不穷。最新的一起就是《非诚勿扰》节目女嘉宾孙雅莉被诉一事,该节目男嘉宾鄂皆豪起诉索要恋爱期间赠与孙雅莉的宝马车。有消息称,婚前恋爱赠与财物这个问题,已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重视。

  恋爱赠送宝马 索车诉讼渐多

  《非诚勿扰》节目男嘉宾鄂皆豪起诉称,去年9月他结识孙雅莉,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以结婚为目的,应孙雅莉要求,赠与她宝马车等,并登记在孙雅莉的名下。去年12月25日孙雅莉突然悔婚,并拒绝返还宝马车。孙雅莉不认可上述说法。此案尚在审理中。

  对于此类事件,读者张女士向本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既然不打算结婚,就不该接受对方的重礼,因为一旦之后拒绝结婚,就可能使对方有被欺骗感。尤其是悔婚,还是应该返还财物。”赵先生认为:“婚前不必送那么贵重之物。很多人过分追求金钱物质,一味拜金的婚姻会幸福吗?”

  专门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认为,此案之所以受关注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随着社会发展,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由以前的“一条丝巾、一块布料”,升级到当前的香车豪宅,因此分手时很多人也就潇洒不起来了,由此引发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日益增多。其二,由于仅北京一地,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截然不同,同案异判现象大量存在,所以此案结果尚是悬念。希望此类案件能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

  同类案不同判 法官自由裁量

  要求昔日恋人归还宝马车的不止一起。去年7月,熊先生将一辆价值24万元的宝马轿车送给热恋3个月的女友郭女士,并签订了赠与协议,将车过户到女友的名下。但半年后分手时,熊先生想要回宝马车遭拒。熊先生称,车是他父母买的,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将车过户到女友名下,今年3月,熊先生的父母以他们是实际产权人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日前东城法院审理认为“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受保护的。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以缔结婚姻作为赠与的所附条件,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由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要求。但此前,同样是恋爱期间送宝马分手索车案,海淀法院因考虑到男方以女方名义买车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特定关系,于2008年7月判决女方返还部分购车款23.8万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他与齐女士同居后,他出资3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齐女士。后双方分手。齐女士称,她与张先生是恋爱关系,该车属赠与,且已履行完毕,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请求。

  同一类案件,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为什么不同法院的判决会如此悬殊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吴晓芳法官指出:婚前恋爱赠与财物这个问题,已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因争议太大,所以在之前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将其列入,而是采取审慎态度,在实践中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去平衡双方的利益。

  彩礼还是赠与 适用法律不同

  据杨晓林律师分析,同类案件不同判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有的法院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处理,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男方赠与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的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即只要男女双方未形成婚姻关系,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故应支持赠与人返还财产的主张。海淀法院的判决就采用的是这种观点。

  二,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和撤销的条款,并认为婚前赠与不能附加“以结婚为目的”这个条件,认为以身份关系为条件有限制婚姻自由权之嫌,因此所附条件无效,仍是不附条件的赠与。所以,赠与物没有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如果赠与物已经交付的,则不能反悔。东城法院的判决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

  杨晓林律师认为,男女恋爱、同居期间赠与财产后不能结婚所带来的许多负面伤害和社会影响,运用法律进行调整已成为一种趋势、一种方向。面对变迁了的道德观念,法律无法回避。

责任编辑: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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