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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回乡留宿情人家 半夜下床强奸其女儿未遂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8日 19:4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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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隆县35岁的王某,外出打工回乡不回家,却到情人家落脚。睡到半夜,王某起床欲霸占情人的女儿,最终因其呼救未得逞。随后,王某花5000元私了,以为此后就可太平的他,连夜跑到外地打工,不料,最终还是栽了。昨天,武隆县法院透露,涉案打工仔王某,因犯强奸罪(未遂),被该院一审判刑3年。

  据承办法官介绍,王某多年前就出外打工,与他同村的赵芸(化名)丈夫也常年在外打工,逢年过节才回家看望。赵芸则在家打理家务,照顾正在读书的女儿,属典型的留守妇女。2007年,在外打工的王某回家,偶然遇见赵芸,因寂寞难耐,两人很快发展成情人。

  据王某交代,去年元旦,他准备回家过年,打电话和赵芸约定,1月1日晚,先到她家留宿。当晚,王某趁着夜色摸进赵家,与赵发生关系。次日凌晨1时,惦记着楼上赵芸未满18岁的女儿,王某起床,摸黑从一楼上到二楼赵芸女儿的卧室,一把掀开被子,想趁势霸占她。赵的女儿吓得赶忙呼救,惊醒了楼下的赵芸,她冲上楼拉住王的双腿,并用木凳砸他,才救下女儿。

  为平息此事,王某拿出5000元作为补偿,并连夜离开,随后杳无音信。

  赵芸女儿被欺负后,给在外打工的姐姐和父亲打了电话。其父接到电话后,连夜包车赶回老家,并向警方报案,警方将王某列为网上逃犯。

  2011年1月9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娄桥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科幻网吧”里将王某抓获。针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强奸罪,王某辩称,其在强奸受害者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应属犯罪中止,要求从轻处罚。

  武隆县法院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熟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王某实施的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王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未遂,可比照既未遂犯减轻处罚。王某辩称其行为属犯罪中止的理由不成立。最后,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未遂),对其判刑3年。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罗彬 实习生于希 通讯员熊灿

责任编辑:魏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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