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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用70年 骨灰穴不超1平米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0日 14: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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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从昆明市民政局获悉,《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27日举行听证会。

  《规定》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使用年限、建设标准等。骨灰墓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只能建在荒山、瘠地,考虑到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

  《规定》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应当选择在背山和水源保护区三级雨水收集区的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建设,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年死亡率进行规划。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水库、河流堤坝管理区域;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禁止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公墓每穴不得超过1平米

  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依法核定。公墓按统一标准建设。骨灰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墓穴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墓区内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60厘米;配备停车场满足通行需要等。

  此外,农村公益性公墓还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绿化全覆盖,乔木种植率不得低于80%。

  建设资金不得向村民摊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从乡镇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可以通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权属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低保人员可申请农村公益性公墓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不得对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后,其骨灰需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筹安排。

  民政局邀市民为农村公益性公墓提意见

  即日起,昆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9日至6月15日。对起草的《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民政局报名,申请作为此次听证会代表。报名人数在15至20人。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呈贡行政中心1号楼202室,邮政编码:650500);报名传真0871-3101176;网上报名请登录市民政局对外网站(网址:http://mzj.km.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2008kbx@163.com。采用信函、传真报名的也可使用此报名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17:00。

责任编辑:魏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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