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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楼以地产商冠名引争议 学生称商业味太浓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1日 08: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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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门

  叫停以人名冠名高校建筑、课室

  记者在国家教育部网站上找到1997年5月9日颁布、生效的《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并摘录该规定内容如下:

  一、各类大、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属国有资产的校(园)舍、教室及其他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拍卖其冠名权。二、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高等学校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报国家教委)审批……五、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凡捐资者,可在校园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教育界观点:

  冠名取决于钱的来路和附加条件

  “说实话,目前捐资助学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股风气。‘化缘’并不容易。”这位资深教育人士介绍,而在有意捐赠的个人、企业和团体中,提出冠名要求的“并不少见”。“当然也有很多人捐了钱不求冠名。但我认为,不论是否提出冠名要求,都是人之常情,没有高低之分。”他认为,“如果捐助的企业是合法的、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声誉的,它要求给学校的建筑冠名,我认为没什么问题。如果这个钱来路不明,或者企业本身可能有些违法行为,就不能接受捐赠。另外,如果说捐赠者要求学校在办学方面做出改变,这个钱也不能收。”该资深教育人士说:“虽然暨大教学楼冠了富力的名,但办学还是按暨大的方式来。只是一栋楼的名字发生了变化,有何影响呢?”他谈到,无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香港,很多高校接受社会各界团体、个人、企业的捐助,也会以其名字为校园建筑、教室甚至学院、研究机构冠名,但学校办学的独立性不受影响,社会舆论和师生对此也没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