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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14: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黔在线
⊙本报记者 罗茜
本报讯 5月10日,凯里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原告贾忠义在起诉书中"指控"在麻江县法院上班的表哥侯华清伪造其房产证、结婚证等作为贷款抵押,侵犯其姓名权,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庭审中,当事双方就此事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该不该进行赔偿展开了激烈争辩。
莫名其妙成"冤大头"
庭审中,贾忠义说,1月15日,麻江县农村信用社给他打来电话说,由他负责提供房产担保的一笔贷款已到期,因贷款人至今未还款,按照相关规定,逾期后该由贾忠义来偿还。
"接到电话时我莫名其妙,工作人员解释了半天我也搞不清楚。"贾忠义说,于是他赶到信用联社查看相关资料。结果,贷款担保资料中果然有他和妻子王家英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资料。
经了解,这是一笔20万元的贷款,产生于2005年3月7日,贷款人是侯华清和杨正伟,而抵押人,则是他本人。当时款项出自中国建设银行,后因建行机构撤销,便转由麻江县信用联社清收。2010年1月15日,因贷款逾期,银行便致电贾忠义催款。
"看到材料时我当时就傻眼了,想不到侯华清竟然用我的资料去贷款。"贾忠义说。
后经认真审阅,他发现这些结婚证、房产证等均系伪造。
"成为贷款的抵押人我并不知情,相关材料上的签字,也不是我的亲笔。"贾忠义说。
对原告的指控,被告侯华清则称,如果用于抵押贷款的证件系伪造,那也是贾忠义自己伪造的。
"以前,我们合伙做生意共同贷过款,这次用于贷款抵押的结婚证就是以前贾忠义提供的,如果它是假的,只能说明是贾忠义伪造。"侯华清说。
据了解,本案原告贾忠义与被告侯华清系亲表兄弟,贾忠义现在做生意;而侯华清在麻江县法院工作,现在为该院干部。也鉴于侯华清在麻江法院工作等缘故,黔东南州法院指定凯里市法院管辖此案。
部分证件涉嫌伪造
在举证阶段,贾忠义举出的证据有侯华清等用于抵押贷款时涉嫌伪造的证件。
贾忠义首先亮出的是"结婚证"(复印件),他还附上了自己和妻子真实的结婚证作对比。记者看到,两证系完全不同的版本,其中涉嫌伪造的结婚证是旧版式,未张贴照片。此外,两"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也不一样,老版式登记的是1989年11月;新版式则是1994年8月。
就此,侯华清说,以前为了做生意,他和表弟贾忠义数次共同贷款,不少资料均由贾忠义本人提供。2003年,两人又共同贷了一笔。到2005年因急需资金周转,侯华清便到相关银行对2003年那笔贷款的资料(含贾忠义夫妇的结婚证)进行了复印,后用作20万元贷款的抵押材料。
回答法官的提问时,侯华清坦言,2005年,他到银行复印材料用作贷款抵押的事情贾忠义并不知晓。此外,侯华清未能提供出他和贾忠义于2003年共同贷款的证据。
房产证也是双方争论得比较激烈的证据之一。
贾忠义说,侯华清用于抵押的房产证错误百出,真实的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系他本人和侯华清,登记的面积是1680.5平方米;而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证只登记了他一个人的名字,面积只有840.25平方米,已大大"缩水"。
法庭调查显示,真实的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和面积与贾忠义所述一致。就此,侯华清解释是用贾忠义的姓名贷款并没有损害他的利益,当时完全是为了贷款方便。
之后,侯华清将贷款全部还清。
表弟索赔10万元
庭审中,侯华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贾忠义夫妇的姓名权,以及如果在侵权构成的情况下,该不该给予赔偿的问题成为了庭审的焦点。
原告贾忠义等认为,《民法通则》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侯华清的行为无疑已构成了侵权,其应该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向自己与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侯华清的辩护人则未就侵权事宜进行阐述,他认为,本案中提及的贷款已经还清,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也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庭审最后,法官组织调解。侯华清当场向贾忠义道歉,然而,双方因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分歧太大,对于侯华清的道歉,贾忠义夫妇并未接受。
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