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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15: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5月10日消息:昨天下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曾经轰动一时的"五洲风情"案作出一审判决,原五洲风情购物广场开发商深圳鑫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远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叶远新当场喊冤,表示将会上诉到底。
2005年1月,鑫业公司因开发的"五洲风情"项目后续资金紧张,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其注册资本不符合银行的贷款资质,叶远新遂决定向他人借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000万元,后安排公司下属找到专门从事公司注册、增资业务的中介机构帮忙。2005年1月26日,中介机构将6300万元打入鑫业公司的账户完成验资,同日将该笔资金转走。2005年2月1日,鑫业公司的注册资金变更为8000万元。2005年12月19日,鑫业公司以6.68亿的价格将五洲风情购物广场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沃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华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新股东付了部分款项后,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新股东拒绝继续付款,导致这个作为龙岗十大旧改项目之一的购物广场烂尾。上千小业主开始不停上访,引起省市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本报曾经多次对此进行报道,见本报2010年7月16日A11版《五洲风情案是民企融资悲哀》)。
叶远新的辩护人表示,所谓非法占有的近360万元资金,根本就是新股东支付给叶远新的股权转让款。这是叶远新应得的钱,这在此前的民事判决中已有认定,根本不构成职务侵占。
□链接 一审判决详情
昨日下午,深圳龙岗区法院公开对叶远新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叶远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9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叶远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9万元。
法院查明及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叶远新以鑫业公司的名义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增资登记,在完成验资后即将增资的6300万元转走,其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律特征。因此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叶远新犯抽逃出资罪予以变更,认定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叶远新作为鑫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审批权,以支付工程款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人民币3592430元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