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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租十年禁申请 骗购终身不受理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7日 09: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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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侨香三路雅福居经济适用房。记者 高鹤涛摄

  市人大常委会五届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表决稿)

  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报讯 (记者刘畅、高靖、崔宁宁 通讯员陈洪)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五届八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表决稿),骗购保障房最高可罚二十万元,其不良行为将予以记载、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的"严惩"条款正式明确。

  不过,此前拟对骗租、骗购者实行"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条款进行了差别化的"从轻调整"。

  骗租者"终身不受理"

  改为十年禁申请

  据了解,在对该条例审议时,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正草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论其是骗租行为,还是骗购行为,都规定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过于严格"。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骗租行为和骗购行为在危害结果上存在轻重之别,处罚上也应有所区分。

  为此,《表决稿》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第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购行为的,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出假证明责任单位

  重罚10万元

  同时,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条例(修正草案)》第五条规定:"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处罚太轻,建议加大处罚。最终《表决稿》将"处五万元罚款"改为"十万元"。

  "安居型商品房"

  加入保障房行列

  表决通过的修改条例还增加了对"安居型商品房"概念的明确,即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