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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2日 07: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西都市报
华西都市报讯(四川日报记者王小玲)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4月30日前,公众均可反馈意见。
劳动就业方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教育权益方面,规定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应以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在社会保障方面,修改稿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部分或全部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应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治疗、精神病治疗、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康复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