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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莹 通讯员马维洪)古稀之年的大学退休教授白老先生在乘坐公交车时摔伤。为了保留现场报警,引起同车乘客不满,白老先生无奈给乘客磕头六次。白老先生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余万元。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老人8000元。
事件
为保护现场给乘客磕头
去年3月25日,70岁的大学退休教授白老先生从沈阳返京。下午5时许在北京站东等车。由于正值晚高峰时间,白老先生随着人流一起挤上了728路公交车。白老先生说,当时车内人多拥挤,他一直被挤在车门跟前,几乎无法动弹。他多次向售票员请求找个座位,也未能获得帮助。
拥挤的公交车让白老先生的回家路充满了“危险”。白老先生说,在永安里站,他先是被急需下车的乘客在刷卡时误击了眼睛。之后在大北窑站,他连人带行李一起被摔出车外。他要求司机停车报警,在原地保护现场以解决纠纷。此时,车上的其他乘客对白老先生要求停车感到不满,纷纷指责。承受着巨大压力的白老先生只好给乘客们下跪磕头请求谅解。
男儿膝下有黄金,可白老先生在受伤之后还下跪磕头求情。这位在大学里德高望重的学者始终无法释怀,事后患上了抑郁焦虑综合症。白老先生以自己受到人身和精神双重损害为由,起诉公交公司赔偿。
公交
他突然下跪让人意外
在庭审中,公交公司表示事发经过基本属实。事发时乘客非常多,售票员提示过白老先生车内拥挤等下一趟车,但老人未听劝阻。行驶过程中,乘务员积极疏导,尽到岗位职责和提示义务。白老先生被其他乘客碰到眼睛是那名乘客下车后白老先生才说的。当时的乘车条件与拥挤的秩序之间的矛盾,并非司乘人员能控制的。当白老先生在大北窑站被下车的乘客挤出车外时,乘务员当即就询问其身体有无问题,白老先生只是拉住车后门,说“我摔了,你们不能走”。
公交公司表示,在等待民警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许多乘客问白老先生身体有无问题,不行就到车队解决。白老先生不能明确告诉大家,致使乘客不满。他突然下跪,让司售人员也很意外。在整个纠纷发生的过程中,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动机,也未实施任何侵犯白老先生人格的行为。因此只同意赔偿医疗费用,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判决
认可原告遭受了精神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白老先生在乘车过程中因车内拥挤、秩序混乱被下车乘客碰伤眼睛后,并未引起司乘人员的充分关注使其受到应有的照顾,继而再次出现其被挤出车外摔倒在地的伤害事故。白老先生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该事故的发生虽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与公交公司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具有关联。白老先生因此遭受精神伤害,公交公司也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白老先生索赔数额过高,法院酌定后,判决公交公司给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在上诉期间均未提出上诉。
案外追访
乘客是否有权要求停运?
在公交车上发生伤害纠纷和财产被盗后,当事人要求公交车停车报警或限制全车人下车的事情时有发生,也产生了不少争议。受害人的权益需要保护,而其他乘客的利益也不能忽视。
在公共交通工具营运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停运等要求呢?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律师介绍,当事人有没有这种权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处理此类事件需要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王斌律师认为,如果是情节比较轻微的纠纷或人身财产受损,应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让公交车行驶到终点站后再解决纠纷。如果是比较严重的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是有明确致害人的,为了查明事实,应保护现场,报警等待处置或行驶至就近的公安机关,乘客们也是履行了配合调查的义务。“在法律和公共利益面前,要掌握尺度。”
相关案例
公交司售人员负有安全责任
一辆公交车,有时就是一个小社会。负担着一车人安全的司售人员并不仅仅是承担着开车、卖票这么简单的责任。
据记者了解,除了营运的公交车致使乘客受伤赔偿的案例之外,公交公司还不止一次因乘客间动手,一方受伤后承担过责任。
田先生乘坐公交车时,因拥挤和其他乘客发生口角被打。车行途中,公交车司机停车放人,致使打人者离车逃走。法院判决认定,田先生被打时,司机完全可以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一些避险措施,却未尽协助义务,放任侵害人下车,致使田先生无法获赔。客运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另一起案件中,乘客也在公交车上被人打伤。法院认定司售人员没有及时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予赔偿。公交公司可向打人者追偿。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