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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09:0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特征之二
矿主不断向领导干部行贿
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2004年开始,平顶山新华四矿矿长李新军多次向时任河南省国土厅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行贿,河南省国土厅原副厅长张和儒先后收取矿主60万元,为其违规办理了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与此同时,李新军多次向平顶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中平能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贿送礼。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李广等人收钱收物后,对新华四矿违法办理扩大资源大开绿灯,中平能化集团有关部门积极认可。
为寻求更直接的"保护伞",新华四矿实际控制人张培举和名义矿主李新军,把目标盯上新华区领导,新华区原区委书记杜欣收受张培举贿赂款5万元,杜欣的继任者柳玉君收受李新军送的8万元后,亲自带着李新军到中平能化集团为其协调转让煤矿资源问题。
经查实,从2005年到案发,李新军先后向有关部门8名领导干部行贿133万元。
河南省纪委认为,在这些矿难背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法矿主为获取不法利益千方百计通过行贿方式打通"关节"的问题。
特征之三
执法部门收钱创收
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一些执法机关及人员利用手中的执法权为不法矿主提供保护,与不法矿主结成利益共同体,煤矿"花钱消灾",执法部门"收钱创收",各取所需。
新华区煤炭局对新华四矿组织复工验收时,组织复工的验收人员每人收受了矿主给予的500元,使该矿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审,新华区副区长齐同燕和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康双义因玩忽职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新华区煤炭局对新华四矿罚款69.2万元,罚款理由各种各样,但对煤矿火层基改、违规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只字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