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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07: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青报
专家:对"存疑不起诉"人员应视为无罪
德宏州公安局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没收400余万元财物是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做出的决定。记者多方调查了解到,德宏州检察院在对陈一铭进行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也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检察意见书》中说:"建议德宏州公安局没收陈一铭被扣押的所有非法所得财物,继续收集陈一铭的犯罪证据。"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孙俊红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在此案中,我们建议对在侦查过程中查获的涉案款物即违法所得,没收并上缴国库。"
她表示:"陈一铭案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没有把陈一铭被扣押的'赃款赃物'移交给检察机关,我们对具体扣押了什么物品并不知情,也无法分辨哪些是涉案款物,哪些是合法财产。"
但云南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刚认为,检察意见不能成为公安机关拒不返还陈一铭财产的合法根据,公安机关无权没收当事人的财物。
"首先,德宏州检察院依法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明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在'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下,陈一铭应被视为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即便是'存疑不起诉'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怎么反而认定当事人的财物为'非法所得'呢?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依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拒绝返还被扣押财物,就是违法的。"付刚说。
他还提出,陈一铭在看守所中签署的放弃财物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因为当时他没有自由,没有独立意志,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陈一铭至今没有收到公安机关没收其财产的书面凭据或证明,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