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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公屋藏私烟被收楼牵涉家人 子复核挑战房委会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14: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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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复核申请人居于翠柏楼。 香港文汇报图 蒋焯文 摄

  中新网4月20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一名中年男子偕妻儿获分配与父亲弟妹毗连的公屋单位居住,2个单位皆由其父登记为租户,惟其父于自己所住单位内存放私烟而惹上官非,男子也受牵连遭房委会下“逐客令”;他自称无辜并对父亲犯法毫不知情,认为房委会罔顾他身为单位“占有人”的福利,透过司法复核挑战房委会的决定,法官将案件押后判决。

  本案乃首宗由公屋占用人(occupier)挑战房委会决定的司法复核案,过往官司皆由租户(tenant)兴讼。

  与妻儿居、现正面临被逼迁的申请人陈超华(55岁),昨与居于同层另一单位的82岁父亲一同到庭旁听。

  事缘2009年12月,陈父被揭发在其所住单位内储存7万多支私烟,被裁定藏有未完税货物;香港房屋委员会于去年3月31日发出通知书,下令陈父要将2个以他名义登记的公屋单位交还,即陈超华一家4口也不能幸免。

  陈超华其后向《房屋条例》委任的审裁小组提出上诉,但审裁小组于6月1日维持房委会要他们迁出的决定。陈超华认为房委会的决定不合法及不合理,认为应该只收回其父的单位,而他一家所住的单位可获保留。

  陈超华的代表大律师昨指出,根据《房屋条例》,房委会“在顾及租户、拥有人或占用人的权益、福利及舒适下,管理任何房屋”,意即房委会须同时顾及占用人陈超华的权益。陈一方指出,陈超华事前完全不知道其父在另一单位犯法,今次无辜被牵连,认为房委会大可仿效遇有租客去世的做法,行使酌情权容许陈超华登记作自己所住单位的租客,让他继续安居于单位内。

  但房委会提出反对,指案件纯为租务纠纷,根本不应透过司法复核处理。房委会指出,双方不争议负责签租约的租客陈父就是犯事者,他藏私烟即等同违反租约,身为业主的房委会有权按租约收回陈的2个单位。房委会又指出,陈超华只是单位的占用人,与房委会没有合约关系,让他保留单位实属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