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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17: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沈阳晚报
保险公司应赔车主损失再追偿
无奈之下,俩人分别将各自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原告为其名下的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被告应当在保险期限内对其承保的车辆发生的损失,按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既有权选择肇事的一方赔偿损失,也有权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判令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李利威律师表示,无论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如何划分,双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投保人有"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的法律义务。常师傅和老胡可以自由选择向对方也就是责任方申请赔偿,也可以选择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这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权利。
"无责免赔"条款遭质疑
昨日,记者随机翻阅了沈城多家财险公司车损险的格式保险合同,发现合同中无一不包含着"无责免赔"条款,这一霸王条款几乎已成为车险业内的通行规则。更为让人不解的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选择了较小的字号印刷,有的甚至仅为8号字,加上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口头或书面告知相关免责的内容。
那么,保险公司等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如何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呢?
法律人士表示,应采取口头明确告知、字体加粗加黑、注明该条款为免责条款等易于引起合同对方当事人重视的方式。而对于保险公司"无责免赔",其认为,保险公司设定"无责免赔"的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