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今日发布 开发商需负责前期物业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10: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9时45分报道,房产是我国城市居民最为主要和最为重要的私有财产,然而长期以来房产持有者—业主、房产管理者—物业公司和房屋建设者—地产商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重重。今天北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北京市新版物业管理办法,下面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季苏平。

  主持人:新版物业管理办法出台了,简单介绍一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样的?

  记者:我国在几年前就已经出台了一个叫做物业管理条例,就是对于物业方面管理的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性意见。但是它在操作的过程中,它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说有很多问题虽然规定了原则,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却并不方便。所以各地纷纷出台了自己的物业管理办法,就和现在的楼市调控很相似。比如新的国十条,各地分别根据自己的一些具体的情况,出台像楼市的各种细则。这次也是一样的,北京出台了物业管理方面的细则叫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具体指导有可操作性,可以指导物业方面的管理和纠纷方面的处理等等。

  主持人:我们也提到,很长时间以来,业主和房屋建设者以及物业管理方之间存在一些错综复杂的关系,经常发生矛盾,有时候还闹到诉诸法律的地步,目前看来综合起来,你觉得物业管理方面大家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哪几方面?

  记者:物业管理方面大家关注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业主委员会成立起来比较困难。因为存在新老物业的交替,新的物业委员会成立了,老物业不愿意走,物业委员会很难成立起来。如果想成立物业委员会的话必须有一定的人数,然后还要有一定的启动资金。

  实际上,在入住物业之前你所交的大修基金等于公共基金已经被老物业拿走了,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他们的起用资金也不能雇佣新的物业公司。这样就存在一个新老物业之间的矛盾,以及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的矛盾。现在根据北京市具体的办法,好像就是规定了,开发商必须要给物业委员会成立第一笔启动资金,这是新的办法中规定的,这也是一个矛盾。

  业主代表往往容易受到物业方面的一些威胁和伤害,比如说业主对于物业公司表示不满意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有的时候往往受到一定的人身伤害。大家都不敢参与到业主委员会当中来了,现在这个规定中应该也对这个有一定规定。

责编:吕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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