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0日 03: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在法治观察者的眼中,看守所是极富代表性的窗口,通过它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法治和政治文明状况。从目前的信息看,《看守所条例》修改融入了现代法治文明的基因。这次修改,是理念上的全新洗礼。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的背景下,对“古董”法规的修缮,可能是今后立法的重要方向,现行《看守所条例》就是这样一部亟待“动手术”的法规。从1990年3月起实施,这部一共只有52个条款的行政法规,已经运行了21年,如今已是步履蹒跚、不堪重负。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鲍绍坤称,《看守所条例》的修订草案,已由公安部起草并呈送国务院法制办,在押人员有望在判决前即可会见家属。另据学者透露,修订草案增加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在法治观察者的眼中,看守所是一个极富代表性的窗口,通过它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法治和政治文明状况。就有这样的比喻:那些涉嫌犯罪而被羁押的人,其权利状况构成“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近年来,频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让我们深切感受到短板的痛楚,看守所这一封闭场所内的权利生态,直接构成了制度变革的内在动因。
从目前的信息看,《看守所条例》修改融入了现代法治文明的基因。之前立法对看守所的定位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反复使用了71次的“人犯”两字,深刻反映出这部条例的时代烙印。1996年刑诉法修订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看守所条例》里面没有丝毫体现。
这次修改,是理念上的全新洗礼,在职能定位、权利配置和程序设计的各个环节,做到“把羁押人员当人来尊重”。例如以往的一些案例中,羁押者死前与外界亲属断绝联系,一旦进去即处于极其孤立的境况,任由权力“我的地盘我做主”。如果新条例规定在押人员在判决前即可会见家属,那么对看守所执法将是一个有力的监督。
然而也应看到,目前的制度变革仍旧局限在现有体制之内,部门立法的本质决定了新条例对法治的进步意义有限。在“躲猫猫”事件后,一些两会代表、委员就纷纷建言让看守所“侦押分离”,使其成为一个专门履行羁押职能的中立机构。遗憾的是,学界力挺的“侦羁分离”,将看守所划归司法部管理的改革最终流产。
或许一时的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弊端,可以通过条例的修改来缓解;但从根本上说,制约羁押者权利保护的要害仍在于体制。形象点说,公安“抓人”,看守所“关人”,两个机构,一个系统,这种“抓人”与“关人”不分家的体制,使得看守所几乎成为公安局的“后院”,在侦查机关破案的利益驱动下,被羁押者的权利就面临极大危险。消除这种危险,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从体制上“动刀”。对此,由公安部主导的部门立法是不可能完成的,最终还必须回到人大立法的路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