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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5日 12: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昨天北大法学院向全国人大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五位学者就不动产征收与搬迁进行研讨,五位学者对这一年来的拆迁变法的进程并不满意。五学者之一王锡锌对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他们参加座谈的做法表示肯定,但他从立法过程中感到,公众推动变法的作用“很弱”。王锡锌和另一学者姜明安希望有关部门不要闭门立法。 << 详细 (11月14日《新京报》)
新拆迁条例为何难产?基于以往的观感,无非有两大原因,一是时机尚不够成熟,关键节点尚未廓清;二是利益盘根错节,阻力极大。比如,亿万国人翘首以盼的收入分配条例就是如此。据10月23日的《中国经营报》报道:一位参与了《征收条例》草案修订工作的专家介绍,在《征收条例》草案修订过程中,形成了两个派别,争议极大,业界对这两个派别分别称为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立法理念的巨大分歧导致了在立法技术层面的激烈冲突。
如果说两种立法理念冲突倒还罢了,问题是还包含太大阻力,正如北京大学教授沈岿表示,“在现有土地财政的经济模式下,地方政府靠卖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征收条例》出台,势必会增大政府拿地的难度,进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正因为立法理念出现了冲突、各方利益难以协调、阻力太大,就更需要开门立法。开门立法是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应该说,无论邀请学者座谈还是公开征求意见,都体现了开门立法的精神,但长达一年时间新拆迁条例仍未诞生,则说明该条例遭遇了不少的波折,波折是什么?阻力在哪里?都是谁阻挠?诸如此类的问题应该公之于众,不公之于众,就容易导致立法异化。毕竟放眼现实,“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不罕见,比如近期引发舆论抨击的安徽淮南电梯更新费就是一例,淮南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既没有举行听证,也没有最大限度地征询民意,基本上只听取房产局的意见,如此闭门立法,就必然产生电梯更新费这一怪胎。
新拆迁条例关乎公共利益,不可仓促,也必须避免部门利益“绑架”。曾有学者建议,不妨建立立法适度回避制度。因为立法是对利益布局作出安排和调整,如果由执法的行政部门起草立法,在得不到社会公众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加入有利于部门或利益集团的规则,甚至成为权力“寻租”和“设租”的依据。斯言诚矣!同时,民众享有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等权利,欲更好地体现这些权利就应该将开门立法进行得更彻底,比如,无论是法案的动议、起草,还是提交审议、表决通过等过程,最重要的是,充分征询民意的环节,以及利益博弈的环节,都要尽最大程度地保持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