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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香港12月15日电 (记者尹世昌)香港特区立法会14日晚通过《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规定毒驾“零容忍”,并重罚吸食毒品和服用药物后的驾驶行为,有关罪行可被判监禁3年。
鉴于市民希望重罚吸食毒品后驾驶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该等行为严重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修订后增加的新罪行禁止吸食任何指明毒品后驾驶的行为。根据该罪行,司机即使没有任何受毒品影响的征状,只要血液或尿液含有指明毒品,不论浓度,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5万元及监禁3年,还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于2年,再次定罪停牌不少于5年。
根据新订罪行,指明毒品为以下6种常被滥用药物:海洛因、氯胺酮(俗称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大麻、可卡因,以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摇头丸)。
对于在任何指明毒品影响下驾驶,以致没有能力妥当控制汽车,条例规定为“毒驾罪行”,除了可处罚款2.5万元及监禁3年,还要承受更严厉的停牌惩处。如属首次定罪,可被停牌不少于5年,再次定罪,则不少于10年。
《条例》还规定任何人驾驶时正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影响,以致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即属犯罪(简称“药驾罪行”),可处罚款2.5万元及监禁3年,还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于6个月,再次定罪停牌不少于2年。
据统计,香港近年毒驾药驾案件急剧上升,去年发生涉及毒驾或药驾的拘捕个案共84宗,今年1月至11月的数字为48宗,分别是2009年的7倍及4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