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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县乡公路局拖欠农民工修路工资 达三年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 15: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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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到本报维权周刊编辑部投诉的当天(7月14日),蚌埠市170多名农民工仍未足额领取到他们应得的修路工资。

  当日上午,这批农民工的包工头、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曹郢村村民王元好,向本报记者反映了近三年来讨要这笔农民工工资的艰辛。王投诉称,蚌埠市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蚌埠市县乡公路局”)发包工程,和承包方签定协议,承诺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可是,在结算工资时,却违反协议,支付的工资大幅度“缩水”,至今,很多农民工工资没有足额兑现。

  2008年,蚌埠市县乡公路局修建蚌官(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至凤阳县官沟镇)公路,这条道路属于县道,全长十多公里。2008年,该公路局成立了蚌官路Ⅱ期改建工程项目部。当年2月1日,这个项目部和宿州市农民王伟签订了《人工协议》。协议中写明该项目部向王伟支付的费用标准:“水泥碎石及水泥混凝土摊铺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施工定额进行计算。”

  王伟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发包给了王元好,从中收取了2万元中介费。王元好和王伟也签了一份协议,内容同项目部和王伟签订的协议内容相同。近日,王元好告诉记者,他承包的工程主要包括:修路基、修水泥路面、垫路肩,长共计4.3公里;维修老路,长6.75公里。

  王元好承包后,工程自2008年4月开始动工,至2008年7月28日竣工,共用了4个月时间,先后雇佣农民工达170多人。工程结束后,他和蚌埠市县乡公路局结算工资,该公路局只愿给他18万元,他觉得太少,没同意。公路局加到20万元,他还是不能接受。当年,农民工没拿到工资,就上路堵路。在协商解决矛盾时,该公路局承诺给26万元。2008年10月30日结算时,公路局又变卦了,只愿意支付24.7万元。为此,他没有领取此款,2009年,该公路局以每日35元的标准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农民工王元红说,当初,王元好找他们干活,参照当时当地的打工工资标准,承诺大工按每天6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小工每天40元,他们每天劳动十几个小时,最后只领到35元每天,实在是太少了,至今,公路局还欠他3000元工资。王元好告诉记者:“不仅农民工没有领足工资,我到现在只领取了3万元的农民工生活费,因没钱支付给农民工,2009年,农民工将我起诉到法院,法院还把我拘留了15天。干工程没赚到钱,还被关了。”

  王元好说,他不能接受该公路局支付工资的标准是有根据的。以交通部2007第33号文规定的计算标准,他找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后,算出应该支付的工资总额是70多万元,这与公路局的20多万元相差太远。于是,2009年,他以该公路局的结算方法显失公平为由,将该公路局和王伟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接照新标准重新结算。该公路局在法院上陈述,他们是以1992年出台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文件([1992]65号文)标准结算的。实际上,2007年国家交通部就废止了这一文件。“算了算,就是按[1992]65号文的定额标准结算,我也可以领取到四五十万元。我现在起诉到法院,只要求公路局支付48万元够我给农民工发工资就行了,因为这是他们的血汗钱。”

  蚌埠市县乡公路局有何说法呢?为何不按规定采用建设部门正在实施的定额标准呢?7月15日,该局负责人张书记告诉记者,他调来时间不长,对这事不是很清楚。记者要求这位书记安排当年负责此项工程的领导接受采访,可张书记以负责此事的人出差为由,没有安排。

  2009年,王元好将蚌埠市县乡公路局告上了法庭,希望依法维权,但其诉讼主张历经一审、再审没有得到法院支持。2010年7月,蚌埠市检察院经审查向地方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局以1992年定额标准结算农民工工资,显然不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原结算行为显失公平,要求按照新标准重新结算有法律依据,特此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

  蚌埠市县乡公路局和承包方签定用工协议,该公路局作为相关政策的执行机构,明知有正在施行的结算标准弃而不用,相反却故意采用较低的过期的定额标准来结算农民工工资,这一行径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也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当然,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对此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黄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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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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