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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职职工死亡也可获丧葬补助费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6日 02: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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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社会保险法》7月1日开始实施,市人保局日前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原有的参保人退休后死亡给付“丧葬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抚恤金”一项。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从而可以避免遗属遭遇企业扯皮拖欠的情况。

  来京农民工与职工同享养老医保

  《通知》规定,北京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职工都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在京务工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享受同等保险待遇。北京将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和人群全覆盖。

  在职职工死亡也可获丧葬补助费

  在此之前,本市养老保险规定,只有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在死亡之后才可以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如果是在职职工死亡是由原单位来支付丧葬补助费。《社会保险法》则规定,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退休人员发生死亡的,都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来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据透露,具体的标准人力社保部正在制定之中,近期会下发各地。执行时间从7月1日起开始。

  ■关注·社保法

  遗属可获养老保险支付的抚恤金

  《通知》还增加了对未退休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或病残津贴的事项。上述费用津贴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这意味着遗属(未成年子女、配偶等)可及时领到抚恤金,但具体标准尚待人力社保部最终确定。

  在此之前,本市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参保者养老金和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救济抚恤金由企业支出,遇到企业经济效益不佳,这笔雪中送炭的钱往往会被推诿拖欠。

  另据市保局和市财政局曾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有所上调,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其中“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责任编辑: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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