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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名男子被殴获赔 又因开枪阻止行凶获刑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1日 16: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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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宁波7月11日电(记者 何蒋勇)因为彼此的一个小过节,一方雇人教训了对方一番,另一方掏出土枪开了对方一枪。于是一个赔钱又坐牢,一个受伤也获刑。近日,被告人竺某在赔偿了对方王某10万元之后,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而王某也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据竺某称,2010年3月,自己想在李师村承包100多亩的毛竹山,然后把毛竹换种成花木,但同村的王某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一直从中阻挠,致使自己的承包手续一直办不下来,为此心中一直憋着股气。

  直到2010年12月底的时候,竺某在家中跟一朋友周某吃饭时提起,住在屋后的王某一直找自己的麻烦,考虑到周某见世面广,在社会上认识的人多,于是希望周某能够找几个人,去教训一下王某。周某答应了。

  2011年的元旦晚上,宋某纠集了夏某等四人一起驱车前往李师村王某鸡场所在的山上,手持竹棒、木棒将从睡梦中醒来开门的王某一阵痛打。

  四人打完后正打算驾车逃离,此时的王某找出藏在家中的火药枪,本想朝轮胎开一枪,打爆轮胎后让对方逃不了,不料枪却打在了车的后窗玻璃上。

  王某后来被送进了医院。根据法医鉴定,其右食指近节粉碎性骨折、右第四掌骨底部完全性骨折及右第二掌骨头骨折,左中指如组织裂伤,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

  而王某所持有的土枪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据王某交代,其当晚打的枪是20多年前自己做村里的护山员,因为防身需要向村大队申请的,当时是有持枪证的。只是后来持枪证注销后,没有意识到应该把枪上交,而是就这样一直留在身边。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竺某雇佣、指使宋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其有犯罪前科、但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个月。周某等人也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到5个月不等。在法庭的调处下,竺某和周某又分别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10万元和3万元。而与此同时,王某也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完)

责任编辑:黄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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