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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度以上露天工作 新疆要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3日 10: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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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乌鲁木齐6月23日消息(记者张雷 乌鲁木齐台记者王哲)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到12元。

  通知还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责任编辑:雷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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