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北京市 >

北京首次明确“野泳”罚则 处20元至100元罚款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 02: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讯 (记者王荟)在河湖里游“野泳”、用河湖水非法洗车,这些行为将首次有明确罚则,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规定,这类行为将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以及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罚款,最高罚100元。如果向路边雨水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等,个人将负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北京市水务局有关工作人介绍,以往,水政执法队对游野泳只有执法权,往往以劝阻为主。在春夏时节,昆玉河、颐和园南门一带,是北京游野泳相对集中的地区。“不仅影响城市环境,对游野泳者的个人安全也不好”。

  有关人士认为,《条例(草案)》的具体实施,将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向河湖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如发现此行为,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逾期未清除的,每超过1天每立方米“累进加价”罚款50元。对于擅自利用水面、水体建休闲、娱乐、餐饮设施的,将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