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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4日 17: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4月14日电(见习记者刘博 通讯员李佳)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昌平区某税务所工作人员张某因玩忽职守致国家税收损失600万元一案,该院已经作出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56岁的张某是北京人,案发前是昌平区国家税务局某所税收管理员。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张某担任税收管理员期间,在负责对其分管企业“北京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改版进行实地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该公司大量现金记账、以油品类发票冲抵进项以及运输车辆的实际数量等诸多疑点均未如实记入调查报告,使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账目等情况不能如实得到反映,张某所负调查责任形同虚设。2008年3月至4月期间,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720余万元)被用于抵扣,导致国家税收损失61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该公司的行为是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张某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国家税收损失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张某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对此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服,并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