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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4日 20: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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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月14日电(记者徐蕊、韩洁)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出台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帮助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受灾严重企业将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部门出台的《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首先明确了减轻灾区受灾企业负担的各种税收政策。其中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指出,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末,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末,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多项免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等恢复重建

  为支持灾区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通知明确,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此外,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