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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3日 15: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消息(记者 邹伟):城区停车难的问题,今后有望进一步缓解。新修订的《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昨天已结束公示,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要求,我市各类区域内新建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数量都有了一定增加。
新建住宅配建标准提高
【标准】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新《标准》将全市划分为三类停车区域。其中,一类区域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二类区域为: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域为: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各类区域内新建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标准都有所提高。如:10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在二类区域内,配建标准由原来的每户0.8个,提高到了每户1.0—1.1个;而小于9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宅,配建标准由原来的每户0.3个,提高到每户0.8—1.0个。
【解读】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老城内居住小区停车位严重短缺,平均每户只有0.15个,加上利用小区周边支路街巷挖掘的停车位,平均每户也只有0.25个。新《标准》提高各类区域新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是为了进一步缓解停车难。
商品房地面停车位禁超总停车位20%
【标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经适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停车位数的40%。商品房等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停车位数的20%。
【解读】该要求是为了节约用地,鼓励配建地下停车库。而经适房等保障房,由于受建设总经费的制约,因此要求作了适当放宽。
大型公共建筑禁建机械车库
【标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解读】住宅及一些大型公共建筑人流、车流集中,对机械式停车设施进行适当限制,是为了便于人流、车流疏散,避免发生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