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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孔华 胡明艳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如何保障家庭中弱势一方免遭家庭暴力,预防屡屡发生的家庭悲剧,在最高法院批准基础上,安徽法院扩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试点范围,在10市41基层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服务民生新路径。
高庆芝悲剧,呼唤人身保护令
2009年1月7日,安徽桐城发生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当天早上,有前科在身的鲍朝年强行将妻子带回家中,随后用用螺纹钢筋棍对妻子高庆芝实施暴力,导致高庆芝小肠贯通伤,膀胱破裂,阴道撕裂,右侧眼球破裂,四肢多处骨折。奄奄一息的高庆芝被家人送往合肥治疗,好心人见高庆芝受此残忍虐待拨打了媒体电话,这一骇人的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得以公之于众。社会各界被这起虐妻案深深震撼,在反思高庆芝悲剧之时,更多的人希望有制度保证高庆芝的悲剧不再上演。
高庆芝的悲剧不是个例。 2011年7月28日,已经离婚的李某回到曾经共同生活的前妻家时,跟前妻发生争吵将前妻杀害;同年8月14日凌晨时分,患有抑郁症的周某某在合肥北二环丰大苑小区的家中将妻儿杀害(两位受害者均未申请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伤害乃至杀人事件屡见不鲜,家庭暴力已成为当今社会久治不愈的痼疾。据安徽省妇联信访统计,2009年,全省婚姻家庭类投诉5689件,家庭暴力投诉1042件,占婚姻家庭类的18.3%。
从11到41,安徽扩大人身保护令试点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颁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提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这为确立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随后,针对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简称人身保护令)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2010年8月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安徽为扩大的试点省份之一。同年9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皖发(2010)320号通知,确定合肥、芜湖、淮南3个省辖市的11个基层法院具体施行,其中合肥8个基层法院纳入其中。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石德和介绍,在此基础上,安徽扩大了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至今,已经有10个市41个县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与此同时,安徽各级法院专门设立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各地法院设立"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合议庭”,涉及这一群体的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
法院裁定,公安执行
合肥是安徽首批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
2010年11月23日, “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来临之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与该市政法委、公安、妇联等8家单位联合发出文件通知,在8个基层法院试点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
该院出台《合肥市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对被申请人作出以下禁止性规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望权;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除了严密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禁止性规定,8个试点基层法院还成立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生活阅历的法官组成专门的家庭暴力案件合议庭。同年12月9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发出了该市第一份人身保护裁定,接到人身保护裁定的李某当场表示“再也不敢了!”这份裁定同时送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表示,将随时回访,如果李某再敢施暴,王女士可以随时打电话给派出所。如果李某违反保护令规定,可以由派出所采取控制措施,严重的可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经过法官调解,这对夫妻“破镜重圆”。
根据规定,人身保护令由法院作出裁定,公安机关执行,这也是确保人身保护令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之一。
人身保护令:预防大于制裁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这里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蔡学刚告诉记者:从整体效果上看,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威慑作用大于法律实际效力,预防功能大于制裁功能。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11月,试点法院和非试点法院发出的43个保护裁定,只有一例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施暴人自动履行率为97.7%,居世界各国保护令有效保护率之首(国外保护裁定的违反率约为百分之十几)。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对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指出:人民法院通过发出“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等司法手段防止家庭暴力的做法,对施暴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有效保护受害妇女和儿童,为全国反家庭暴力工作树立的一个典型,应当在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