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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法院启动涉家暴案件审理试点
将可依申请签发被害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黄洁 今后,凡是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家暴中的受害人可在离婚诉讼提起前、诉讼中及诉讼终结后的半年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法院可根据情况签发人身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加害人进行人身或财产侵害,若被申请人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裁定内容,将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据顺义区法院副院长徐泽民介绍,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顺义法院从8月31日起正式启动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试点工作,在北京市法院尚属首家。试点工作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依据,将首次尝试“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新证据规则,强化对家暴被害人的有效保护。
试点过程中,凡是涉家暴案件,被害人可申请法院做出人身保护安全裁定。法院签发的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骚扰、跟踪申请人;且在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且具备条件的,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等。与此同时,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为此处于极度恐慌之中,政策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法院也可以依申请准许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保护性缺席。
此外,记者了解到,顺义法院今后还将在审理涉家暴案件中,在证据规则、财产分割规则、子女抚养和探视规定,以及诉讼费用承担等多个方面,依据《指南》做出更有利于保护家暴被害人的处理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