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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田青)记者刚刚获悉,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方志江被控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标识罪一案。
天河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方志江饮酒后驾驶悬挂有伪造军牌的(车牌号:空N39114)小轿车,途经黄埔大道隧道时,以93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碰撞到隧道内正在进行路面施工的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文、李某生、杨某某,导致上述四人死亡。肇事后方志江弃车逃逸。当天(22日)早上9时许,方志江被抓获归案,经提取血液样本检测,检测出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方志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还从方志江处缴获了伪造的《军车驾驶证》、《军官证》《警察证》各,及伪造的空N39114车牌1副。
被告人方志江及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不过,辩护律师认为,危险驾驶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重罪吸收轻罪,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检察机关反驳,指出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存在吸收的关系,因此认定被告人方志江的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交通肇事罪。
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方志江念了“忏悔书”,为自己的行为感到自责和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