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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丹生前照片。记者轩慧摄
邢丹高速路遇袭身亡案一审宣判 三被告分别获刑12年、10年和6年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秦仲阳 通讯员裘晶文、李有军)昨日,广东省惠州市中院通报了邢丹高速路上遇袭身亡案的判决情况,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黄金泉、蔡志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年。
惠州中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林良健伙同蔡志成、黄金泉在惠东县稔山镇竹园村委石头岭村林良健家中原商定去厦深铁路工地偷铁,林良健在家中拿了一把西瓜刀藏在身上。当三人步行至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圭景河大桥旁边时,被告人林良健提议在高速公路边朝过往车辆投掷石头砸车玩,蔡、黄均表示同意。三人在高速公路下寻得若干混凝土石块,钻过公路防护网走到圭景河大桥往深圳方向桥头处,伺机向途经该处的车辆正面投掷混凝土石块。当晚11时许,当车牌号为粤B0202S的大众途锐吉普车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该地时,被告人林良健持混凝土石块向该车投掷,石块穿过车辆右前挡风玻璃,砸中坐在副驾驶室座位上的被害人邢丹左下颌面部,司机黄某某见邢丹受伤,立即驾车送邢丹去大亚湾霞涌医院抢救。
接连砸中两部过往车辆
林良健与黄金泉、蔡志成则继续在高速公路上朝过往车辆投掷石头,其中,黄金泉砸中一辆本田奥德赛小车,该车副驾驶室门上A柱的三角玻璃被砸碎;蔡志成砸中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右后侧部位。随后,林良健、蔡志成、黄金泉走出公路边,见现场地上有细碎的玻璃和带血的纸巾,感到害怕,立即逃离现场。
次日凌晨零时20分许,邢丹因伤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因生前左下颌面部受外界不规则钝物(类混凝土块)撞击致左侧颌面部穿透、下颌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广泛出血及血液经气管进入支气管、肺组织而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庭审时,被告人林良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辩称林良健犯罪的动机只是寻找刺激取乐,并没有加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主观恶性不大。案发是在黑夜11时,三人同时向来往车辆投掷石块,在那样的条件下不可能清晰判断是谁的石块击中被害人所乘坐的车辆。而且案发时被告人林良健未满16周岁,对于事物的判断和成年人有区别,被告人林良健归案后积极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本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希望对其减轻处罚。
林良健未成年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良健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向过往车辆投掷石块,造成一人死亡。由于其犯罪时不满16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林良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良健犯罪的主观动机虽是寻找刺激砸车玩,并不是有针对性地有意要伤害本案被害人,但其对往高速行驶的车辆丢石块有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应是明知的。因此,被告人林良健应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今年6月21日,惠州中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68086.45元; 被告人黄金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蔡志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据了解,一审宣判时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法院也未收到三名被告人的上诉书面申请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书,目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