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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宁波1月17日消息 (记者 杜金明 通讯员 岑孟棒) 宁波一企业中层以曾任职的公司存在违规相要挟,先后两次敲诈两家公司财物,而向第二家公司最后的敲诈数额,竟然高达夸张的3800余万元。1月17日,宁波市海曙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今天开庭,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六年。
与公司领导发生纠纷敲诈4万元
被告人陈某今年43岁,家住宁波市海曙区。大学文化的他在2008年4月1日被宁波鄞州某公司聘用为基建负责人,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7月31日。工作期间,因公司几位领导认为陈某未能处理好同事关系,故在合同到期后,便将陈某解聘,于是陈某与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
这起纠纷先后经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在该公司按民事判决支付给陈某相关经济补偿后,陈某却仍不甘心就此作罢,又多次致电公司领导,要求补偿给他20多万元,并声称如果公司不答应,他就向税务部门举报公司的税务问题,并向政府部门举报撤销公司获得的“最具成就企业奖”、“市先进外经企业”等荣誉称号。
2010年4月,该公司董事长罗某所居住的小区,发现有人张贴“向老赖罗某讨薪公告”的大字报,罗某怀疑是陈某所为。在骚扰和压力下,5月初,罗某最终向陈某支付了4万元,得到了陈某“保证不再向任何政府部门作任何举报,再不向税务部门作任何举报,再不张贴任何公告、公示之类” 的书面承诺。
再次敲诈3800万遭起诉
事实上,陈某在敲诈罗某得逞之前,同时还在敲诈另一家企业,而且索要的金额远不止4万元。
陈某离开鄞州某公司一年多后,也就是在2009年10月16日,他又受聘为浙江鹏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池州房产项目总经理,但双方因对劳动聘用合同的条款达不成统一意见,暂未签订聘用合同。2009年11月底,陈某离开公司,不再为公司提供服务。但他和公司又有了劳动争议,经过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未果。
从2010年1月起,陈某便书面发函致鹏源公司,称该公司的某处工业用地,实际用作商业用途,并以此为要挟,要求鹏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0多万元。2010年6月,陈某将赔偿款提高到190余万元。而到年底,这个赔偿数额已经飙升到437万元。但这还远没结束,2011年3月,陈某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800余万元,2011年4月,陈某最后一次提出的索赔金额为3800余万元。后因该公司报案,被告人陈某未能像之前那样得逞。
经查,陈某在2000年7月就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举报揭发”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庭上,陈某的辩护人辩解道,一方面,陈某是因劳动争议而向二家公司主张劳动者的权益,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是合法的行为,其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敲诈勒索罪强调行为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在能达到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程度,手段具有非法性。而陈某作为公民,有权利向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投诉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向新闻媒体揭露等。因此陈某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要挟”手段。
海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劳动争议名义,以其曾任职的公司存在违规相要挟,敲诈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犯敲诈勒索罪,主观恶性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所敲诈的钱财中,大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最终,海曙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作者:杜金明 岑孟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