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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订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可获赔30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17: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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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温建敏,通讯员韦磊报道:长期以来,被拘留、逮捕后却最终被无罪释放的公民,面对遭受到的“严重后果”,如何拿到精神抚慰国家赔偿金一直困扰着不少人。记者29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广东已在全国率先有了统一的赔偿参考标准,只要具备6个条件之一即可依照《国家赔偿法》申领到精神抚慰金。

  据悉,长期以来,因相关法律对《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及具体数额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赔偿申请人在提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同时大都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漫天要价”。另外,无明确给付标准还容易导致执法随意化。

  今年年初,广东省检察院与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公安厅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于今年9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会议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严重后果”的标准和抚慰金的数额等作了具体规定,使相关索赔有了明确标准。据悉,此举在全国首开先河。

  6种“严重后果”可获精神损害抚慰金

  《会议纪要》明确,受损害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后果严重”,可依法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另外,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并非其所为的,可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以丧失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确定数额

  《会议纪要》指出,应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1)20日以下,1000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2000元以下。

  (2)20日以上,两个月以下的,3000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5000元以下。

  (3)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1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3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2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5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5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10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10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15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15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20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20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30万元以下。

  此外,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的限制,在30万元以下确定。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上述规定限额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需在限额以上确定金额的 ,应当逐报省级主管部门。

  董柳、温建敏、韦磊

责任编辑:田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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