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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昨日9宗危险驾驶案宣判现场)
法院宣判9宗危险驾驶案 酒精含量是量刑主要标准 但也会考虑其他情节
今年11月1日判处的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并且他酒驾是为了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且有医院的病历予以佐证,综合考虑之后法院对其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练情情 实习生吴振鹏 通讯员越法宣摄影报道
昨日,越秀法院举行危险驾驶罪专项宣判会,对9件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9名被告人被查处后,血液中酒精含量最低的为81.4mg/100ml,最高的达221.8mg/100ml。量刑最轻的是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2000元;最重的是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
被告人项某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4mg/l00mL,在9名被告中最低,但仍属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项某有多次交通违章未处理的情节,法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处项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次审判量刑最轻的被告人谭某经司法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89.4mg/100mL,属醉酒驾车。法院鉴于谭某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醉驾导致追尾从重处罚
被告人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21.8mg/100ml,在9名被告中属最高。法院认为,单某的车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虽然赔偿了事主的经济损失,但醉酒驾车的危害性主要在于人身危险性,考虑到追尾的情节,应从重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违规记录态度影响量刑
越秀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主要依据是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的高低,另外,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规记录、认罪态度等因素都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今年11月1日判处的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略高于昨日判决的项某。虽然二被告人均是刚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且未发生事故,但被告人池某某酒后驾车是为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且有医院的病历佐证,综合考虑之后法院对被告人池某某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而被告人项某,虽体内酒精含量低于被告人池某某,但其曾有过违章停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等轻微交通违法记录且未处理的情节,考虑到这点,法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
危险驾驶罪案集中路段:
环市路、东风路、沿江路
越秀法院自2011年5月26日受理公诉机关移送起诉的第一宗危险驾驶案至今,共审结此类案件37件,37名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此类案件有五大特点。一是案发时段较为集中。凌晨0时至2时为醉酒驾车高发期,此时段发生的案件占案件总数83.78%;二是案发路段较为集中。被查获路段多集中在环市路、东风路、沿江路,占案件总数81.08%;
三是被告人年龄较为集中。审结的37件案件中,19件案件的被告人年龄不足30岁,其中年龄最小的仅21岁。四是被告人职业以自由职业为主,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自由职业者。
此外,被告人多存侥幸心理。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都知道2011年5月1日后“酒驾入刑”的规定,但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如尚未达到醉酒标准、未必有交警查车等。
观点对碰
裁量合理PK纵容醉驾
数月来,各地都出现了一些醉驾定罪免刑的判决,免刑的原因也多种多样,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有人认为这是醉驾入刑的严苛规定有所松动的迹象。难道醉驾真能“情有可原”吗?免刑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呢?记者采访发现,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免刑判决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是合法的。
广州市律师丁一元说,法院判决部分醉驾案件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实际情况,并不违背法律。如果把醉驾全部判实刑(拘役),也不利于生产工作。“有些企业老板醉驾,关他几个月,可能公司就瘫痪了。”
广州律师赵绍华认为,法院判部分醉驾行为入罪不判刑,应是“依法”判决的。因为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且还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赵绍华觉得,此时此刻法院对此类型案件的此种判决是不妥当的。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仅仅几个月,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情况依然不容乐观。因新法实施时间短,酒驾和醉驾数量虽有所下降,但此类行为的绝对数字还是比较大,影响较大的恶性醉驾交通肇事案件还屡次见诸媒体,新法的威慑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因此,在新法实施初期,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将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甚至鼓励醉驾行为的发生,将会损害新法的权威性及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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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近来均有“醉驾免刑”案例
5月4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市民王某醉驾被执勤交警拦停。王某说,当天他和妻子吵了架,心情郁闷,独自喝酒,开车散心。法院宣判: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且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5月1日,重庆司机廖某醉驾被查获。法院认为,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醉驾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5月1日零时50分许,湖北十堰市李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刚驾车行驶就被交警查获,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确有悔罪表现,遂免予刑事处罚。
5月10日,刘某勇在广州酒后倒车入库,车尾碰撞到停车场的消防栓。海珠区法院认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5月5日,广州人甘某醉酒驾驶轿车被警方查获。越秀区法院认为,鉴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醉酒程度较低,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