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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11月7日电(记者张大辉)今天上午,山西联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太原铁路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一案,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称,其于1987年开始从事铁路客票代理,是太原市最早开展火车票代售的企业。但是自2006年7月以后5年多的时间内,被告新增代售点61个,且有些代售点距离原告的代售点很近,对原告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冲击。并且,自2007年开始,原告每年均以书面报告形式向被告申请增加新的代售点,被告均未批准。原告认为,被告掌握火车票售票的资源,对所辖管区内设立火车票代售网点具有审批权,有义务保证各个售票点有序竞争。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被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了平等、公平等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被告则表示,依据铁路法相关条款其属于企业法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销售铁路客票属于企业自身经营业务,不存在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质证、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