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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台北7月29日电(记者吴亚明、李炜娜)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案”衍生的伪证案,认定陈水扁教唆马永成、林德训等人做不实伪证,依教唆伪证罪判他有期徒刑4月,但适用减刑条例减为2月。全案可上诉。陈水扁律师石宜琳说,将在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
台湾高检署前查黑中心在2006年间侦办“国务机要费案”时,陈水扁被控涉嫌在检察官传讯前后任“总统”办公室主任马永成、林德训等人前,召集两人进入玉山官邸商议,表示若对外承认是由他的妻子吴淑珍直接交付他人发票申领“国务机要费”,会使“总统地位动摇”,即教唆两人谎称发票由“总统”交给办公室主任以申报“国务机要费”。
台北地方法院在2009年9月间扁案判决后,告发陈水扁等人涉及教唆伪证罪。台北地检署去年2月侦结,依教唆伪证罪起诉陈水扁;另将林德训涉伪证案部分并案给高院审理,已被最高法院依伪证罪判刑2个月定谳。马永成因为是同案被告,不构成伪证罪。
判决书指出,陈水扁在法庭答辩,召集林德训、马永成到玉山官邸开会时,不知道高检署前查黑中心要传唤谁作证。幕僚不希望他们签核的“国务机要费”,发票是由“总统”夫人交付,所以商议对外宣称发票由“总统”交给办公室主任,因此他未教唆幕僚伪证。
林德训证称,当时为顾全大局,经陈水扁指示后对外表示发票由陈水扁交付给他,再转交给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申报“国务机要费”,以用于机密“外交”工作,隔天接获检察官传讯后,再度请示陈水扁意见后做虚伪陈述。
吴淑珍则证称,幕僚基于政治考虑,建议由“总统”出来承担责任,决定对外谎称“发票是总统叫我们去拿的”。对吴淑珍说法,扁当时还当庭反驳太太有时脑筋不清楚,讲话颠三倒四。
法官在判决书表示,被告身为“总统”,有就“国家”机密事项拒绝证言权,但不代表有教唆他人做伪证的权利,指示不知情的林德训配合不实证述,侵害“国家”侦查、审判权的法益,依教唆伪证罪判有期徒刑4个月,适用2009罪犯减刑条例,将刑期减为2个月。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