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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女儿跟己姓 男子一年内提起三诉讼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18: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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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岁的北京怀柔人黄某,为了让自己的亲生闺女能够跟随自己姓黄,他打了三次官司。7月12日,黄某又一次站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这次是他将怀柔区卫生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卫生局于2010年6月9日发放的载有女儿姓任的《出生医学证明》。

  2008年11月10日,黄某与妻子任某登记结婚。2009年9月11日二人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任某起诉要求离婚。2010年5月19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女儿由任某抚养。两人离婚后不到一个月,任某向怀柔区第一医院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日医院向任某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该证上记载婚生女随母亲任某姓。

  黄某认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到场,任某套用黄某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申报出生证,且女儿的名字早已由黄某与任某商定好随黄某姓,任某单方面修改婚生女的姓名属于违法行为。卫生局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黄某将怀柔区卫生局、第三人怀柔某医院、任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出生医学证明》。

  法庭上,任某表示法院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和上户口是她作为母亲的应尽责任。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生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的姓名以户口登记为准。她在离婚时女儿尚未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所以谈不上私自更改,而且将孩子的户口落在她的名下随她的姓,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怀柔区卫生局答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怀柔区助产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监督指导。况且出生医学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是由助产机构开具,不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开具。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着出生医学证明颁发的合法性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黄某一再强调,卫生局侵害了原告女儿随其父亲姓氏的权利,因此该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予以撤销。任某则向法官表示,黄某并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即便在自己分娩住院时也没有陪护在身边,是自己父亲签名才进的手术室。而黄某所说的女儿叫黄XX这个名字是什么时候起的,怎么起的,她并不知道。法庭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该案已经是黄某为了捍卫女儿的姓名权提起的第三次诉讼。第一次在2010年11月,当时他同时起诉了北京市卫生局和怀柔区卫生局,要求确认《出生医学证明》,后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撤诉。今年年初,他又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其前妻任某,要求改回孩子的姓氏,但是被法院驳回。这次,黄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卫生局的颁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算起之前的离婚、孩子抚养等问题,这已是黄某不到两年时间里涉及的第七次诉讼。(赵华军)

责任编辑: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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