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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骗拆迁款二审加刑4年 靠村主任等人帮忙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0日 03: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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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村主任赵加利与国土所所长王明利,帮助女老板杨玉芳骗取拆迁补偿款50余万。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赵加利和杨玉芳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及受贿罪判处王明利有期徒刑5年。此案中杨玉芳一审被判6年,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据指控,现年48岁的昌平区沙河镇西二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赵加利,于2006年3月至8月,利用其负责协助昌平区政府管理该村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第四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明利,以及昌平区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职员、北京玉芳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芳,伪造承诺书、土地租赁合同等手续,骗取拆迁补偿款51.5万。案发后,王明利退赃3万元,杨玉芳退赃48.5万元。

  女老板杨玉芳供述说,2006年3月,为了能多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她和王明利一起托赵加利想办法。此后,赵加利向她提供一份盖好沙河镇西二村公章并倒签了日期的承诺书。在王明利帮忙伪造了签名后,杨玉芳得到了土地拆迁补偿款19万元。2006年4月,赵加利又向她提供了一份租赁合同书和一份承诺书,她在上面加盖了自己公司的公章,王明利再次伪造签名。由于租赁并不实际存在,三人又伪造了租金交款收据。这一次,他们骗领了32.5万拆迁补偿款。

  据赵加利交代,在第二次骗领中,他分得了7万元。

  此外,王明利在接受检方调查期间,还主动交代了曾收受他人赠送的2万元北辰购物中心商联通消费卡2张。

  一审法院认为,三人已经构成贪污罪,王明利还构成受贿罪。在贪污罪中赵加利是主犯,其他两人是从犯,并判处赵加利有期徒刑10年,杨玉芳有期徒刑6年,王明利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检方提起抗诉,指出杨玉芳属于贪污的提起者,并亲自参与了贪污的整个过程,且获得了赃款中的绝大部分,应属于主犯。

  二审法院采纳了检方的意见,改判杨玉芳有期徒刑10年。

  作者:孙思娅

责任编辑:张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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