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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乌鲁木齐7月7日电记者潘从武通讯员王斌 记者今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原新疆塔里木河流域水政监察分队副队长、水政监察科科长郑浩因贪污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查,2003年10月至2006年2月,郑浩经办了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和塔河干流工程建设管理处与巴州某设计院、巴州某培训中心的合同协议。在此期间,郑浩陆续收到相关单位存入其银行账户内的95万元。但他只向领导汇报收到30万元,将剩余款项据为私有。
郑浩利用职权便利,将公款64万余元隐匿后,自己挥霍了9万余元,剩下的55万元存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三年,其间并未在单位记账,非法占有故意明确,2010年12月,一审中院以贪污罪判处郑浩有期徒刑12年。
“我想把65万元据为己有,却不敢过早动用这笔钱,害怕被人发现,所以把钱放在保险柜里,也好有个退路。”郑浩供述说。
郑浩提出上诉后,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程序,2011年4月2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郑浩虽然在审计机关向其调查后,主动交出其隐匿的55万元,但鉴于在交代该笔赃款时,其非法占有赃款的线索已为审计机关所掌握,依法不能构成自首,由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