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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18: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中广网昆明5月31日消息(记者李健飞) 国内最大金额民事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于5月26日在云南昆明终审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普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304520元的判决。
自2008年6月起,昆明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区项目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由于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至2010年1 2月6日最近一次采样监测,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仍超标。
2010年6月21日,公益诉讼人昆明市环保局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417.21万元;由三农公司、羊甫公司赔偿为处理水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专项应急环境监测费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用计人民币155293元;由三农公司、羊甫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仍未通过环评验收,其生猪养殖行为仍然属于违法生产,200余户养殖户现在仍然在从事生猪养殖,仍然在向环境排放污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修建的混凝土防渗池、污水处理厂等并未完全投入使用,至二审开庭时上诉人仍然在向环境排污。多次连续的监测结果均表明,大龙潭水部分指标仍然超标,达不到三类水的饮用水标准,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停止侵权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言人田成有介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判决方式上有所创新。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最大金额的民事赔偿
较之之前的省内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这次诉讼中,采用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二审判决被告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普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304520元的判决。这是目前为止国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最大金额的民事赔偿。
国内首次将赔偿金支付给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
田成有认为这次判决社会影响大,对环境污染危害行为的企业与个人行为起到一定的司法震慑力和教育、引导作用。二审判决确定将赔偿金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该资金也是全国第一例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资金,判决赔偿金支付给该专项资金将有利于本案环境污染的专项治理,也有利于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环保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田有成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常具有复杂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重大的特点,并不适宜在基层法院审理。云南省目前有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并不多,因此可以将该类案件放到成立了专门环保审判庭或者环保合议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去审理。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审判力量集中,审判经验的积累,以及审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
田成有说:“经过两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结合现在环保法庭案件数量少,公民环境公益诉讼意识不高的现实情况,探索地尝试扩宽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是很有意义的。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都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本案中,环保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本案诉讼,也是本案的亮点之一。”
专业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克服举证采证难
田成有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目前司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由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考虑原告举证能力有限而规定的,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因为所诉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举证能力相对更低,更应当进行充分法律保障,故而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无异议的。
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的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原被告双方可能都不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因此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鉴定机构的存在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中,并无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法院采证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困难。本案中,关键性证据就是昆明市环科院出具的评估报告。
链接阅读:案件事实
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区项目自2008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与生猪养殖户签订了《昆明市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三农生态畜牧园项目承包合同书》,养殖户就进入畜牧小区从事生猪养殖至今。由于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以下简称大龙潭)水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给予三农公司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环境后评估评审结果和现状通知其立即停止畜牧小区建设,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0年3月9日,官渡区环保局向官渡区法院申请执行畜牧小区停止养殖的处罚决定。三农公司先后于2010年3月2日、4月15日分两次向官渡区环保局缴纳了50万元的行政罚款。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经环境监测部门对大龙潭水检测,氨氮指标于3月5日达到峰值。至2010年1 2月6日最近一次采样监测,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仍超标。
污染事件发生后,昆明市环保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昆明环科院)对被污染的大龙潭饮用水源治理成本进行核算。该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关于《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受污染大龙潭饮用水源治理成本评估报告》,结论是该饮用水源治理工程投资363.94万元,年供水成本53.27万元。2010年6月21日,公益诉讼人昆明市环保局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417.21万元;2、由三农公司、羊甫公司赔偿为处理水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专项应急环境监测费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用计人民币155293元。3、由三农公司、羊甫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