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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9日 09: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制图/孟绍群
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原总经理高怀志在地铁建设中受贿、贪污案;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村干部贪污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巨额征地动迁补偿款案;吉林省长春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王栾周在学校工程建设中受贿案……
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联合公布了20起近期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有何特点?这一领域因何职务犯罪高发多发?如何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四多二高一增强”
宋寒松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归纳为“四多二高一增强”,即:案件集中多发、发案环节多、涉案人数多、行贿受贿多;犯罪主体级别高、犯罪数额高;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和隐藏化的特点。
“很多程序、环节都存在滋生贿赂犯罪的机会。”宋寒松直言,工程建设分工细、工期长、程序和环节多,涉及众多部门、单位。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承建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纷纷向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及相关个人行贿。有项目发包权、行政管理权、审批权的单位和领导也极易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涉案人往往结成利益关系链,出现大量窝案、串案。”宋寒松进一步分析说,工程建设领导职务犯罪涉及人数众多,一人行贿可能带出多个犯罪人,一个案件有时会涉及多个地区、领域和部门。一个案件通常可以带出多人犯罪、团伙犯罪,表现为串案和窝案。包括企业的经理、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材料采购、财务、技术人员。
此外,犯罪以行贿受贿为主,权钱交易特点突出。建设领域犯罪主要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3类,以贿赂犯罪居多。除了建设单位管理者贪污、挪用公款之外,更多的是各主管部门、业主部门利用行政管理权、审批权、工程招标权、发包权收取贿赂。
“从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件来看,党政高级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涉嫌犯罪问题严重。”宋寒松说,有省、地、市的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涉嫌受贿犯罪的;有中高级领导干部热衷工程建设、插手工程项目,从中谋私,攫取非法收益的。
宋寒松坦言,随着查处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人想方设法对抗查处。案情不断复杂化,盘根错节,涉及多层部门、环节,形成利益共同体,不易查处。同时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增加了查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