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8日 10: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2008年3月27日,赵俊苹被移交到沈阳女子监狱,开始服刑。
次日,赵俊华来到北京,找到之前在“西丰事件”中帮助朱文娜维权的律师周泽,委托其为赵俊苹申诉。而在服刑期间,有人多次找到赵俊苹做工作,让她接受一二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签订协议,并放弃申诉。但赵没有同意。
4月16日,周泽和赵俊华向铁岭中院提交申诉状。8月13日,铁岭中院通知进行立案复查。9月24日,铁岭中院正式通知赵俊华,申诉被驳回,称“以前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并无不当,申请的再审理由不符合相关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10月6日,赵俊华向辽宁省高院提交了申述状。之后,赵俊华又多次到有关部门申诉、上访。
2010年7月29日,辽宁省高院作出了(2009)辽立二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认为赵俊华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铁岭中院再审。
迟来的辩护
在2011年5月16日的庭审中,没有公诉机关的代表出庭。审判人员称,当天只是进行询问。法官听取了赵俊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周泽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了辩护意见。
周泽表示,原审判决认定赵俊苹犯偷税罪和诽谤罪是错误的,原审裁定“准许赵俊苹撤回上诉”也是完全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