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 1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本报讯 (韩根南)江苏淮安来沪拾荒者蔡某因误入本市沪太路上一施工工地,被从四楼落下的水泥块砸成九至十级伤残。昨天,闸北法院一审判决工地管理方赔偿蔡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8万余元。
2009年9月20日晚,蔡某来到沪太路施工工地,见工地大门敞开,内有一大堆垃圾,门口也没有门卫,便走了进去。不料,从工地四楼掉下的一块水泥正巧砸中蔡某,蔡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去年1月25日,蔡某自行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后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9肋骨骨折伴闭合性胸部损伤,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伴左肩关节活动障碍,分别评定九级、十级伤残。于是,蔡某提起诉讼,要求工地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2.35万元。
工地管理方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但认为蔡某擅自进入封闭的施工工地,且随身携带有剪刀,与工地曾发生过的失窃事件有关,不同意蔡某诉请。
法院认为,蔡某在未配备任何防护器具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施工工地,其本身的过错是明显的。工地管理方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施工现场负有管理义务,虽然工地大门有人员看守,但无证据证明在原告进入场地时有人员进行阻止,因而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故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