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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11: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省检察院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构建了一套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区别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办理工作新机制,该套创新机制将在全省检察机关实施。按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建立专门机构,专人专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方式上,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社会调查制度化,调查报告成定案重要依据;同时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起诉等。
关键词
专案专办
建立专门机构专办未成年人案件
目前,全省已有成都市武侯区、广安市、邻水县等12个区县院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
为了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指导意见》指出市级检察院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县级检察院,要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
同时,《指导意见》还指出暂无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地区,应当分别在侦监、公诉、监所部门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少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破除"捕诉分立"
形成专门工作模式
据省检察院介绍,设立的专门机构与公诉、侦监平行,履行公诉、侦监职能,负责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犯罪预防等工作,形成"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自受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开始,即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负责案件的社会调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教育矫正、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捕诉防一体化"的办案方式与成年人案件"捕诉分立"相对应,这一机制强化了办案的独立性以及教育的针对性和连续性。
关键词
规范讯问
合适成年人可代替法定代理人到场
针对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其法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及时到场的情况,《指导意见》人性化地创新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法定代理人无法或者不宜、不愿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或者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规范讯问方式
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
《指导意见》还对讯问方式进行了具体明确。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办案人员进行或者有女性办案人员参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名词解释
戒具:国家执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劳教人员自杀、逃跑、行凶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依法备置的拘束人身的工具,依照相关规定只限于手铐、脚镣、警绳、电击警棍4种。
关键词
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报告成定案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指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专门的社会调查工作,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学校、社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形成专门的社会调查报告,该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
诉讼监督
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起诉
根据省检察院对2004年至2010年未成年人形成案件的调查研究,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常态。
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征,《指导意见》指出,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实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案起诉,情况特殊不宜分案起诉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力度,要求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案提请批准逮捕、分案移送审查起诉。
同时,《指导意见》还指出,检察机关要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罪犯混关混押等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成都商报记者 郑钰飞 实习生 黄进
相关数字
全省7成未成年人犯罪属共同犯罪
2004年至2010年7年间我省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795件42931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8.74%和11.75%;
审查起诉环节涉案罪名前6位: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
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常态:未成年人犯罪中,属共同犯罪性质的共30921人,占犯罪未成年人的72.02%;
全省16~17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3874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案总数78.90%,14~15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05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案总数21.09%。